(2017)吉082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红燕与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燕,袁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40号原告:李红燕,女,汉族,住址:通榆县开通镇内。被告:袁举,男,汉族,住址:通榆县开通镇内。原告李红燕与被告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红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红燕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