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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红燕与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燕,袁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40号原告:李红燕,女,汉族,住址:通榆县开通镇内。被告:袁举,男,汉族,住址:通榆县开通镇内。原告李红燕与被告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红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红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红燕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