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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炳云与徐沛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云,徐沛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355号原告:王炳云,女,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徐沛功,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炳云与被告徐沛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炳云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