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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殷末叶、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末叶,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殷末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敏被执行人:XXX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末叶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215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找寻,家中无人,XXX电话停机;2.查询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情况,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两个,因余额较小,未予以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XXX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执10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