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敏与杨昌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敏,杨昌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129号原告:姚敏,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杨昌谬,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522121198104122617原告姚敏与被告杨昌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告杨昌谬已将欠款4,000.00元支付给原告姚敏。原告姚敏据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姚敏承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