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与张开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张开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98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870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辰,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阳,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开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开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圆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