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书清与韦成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清,韦成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814号原告:张书清,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住郸城县。被告:韦成军,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住郸城县。原告张书清诉被告韦成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书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书清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