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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书清与韦成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清,韦成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814号原告:张书清,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住郸城县。被告:韦成军,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住郸城县。原告张书清诉被告韦成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书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书清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