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章正钱与李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钱,李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49号原告:章正钱,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芳,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其亲属。被告:李福江,男,1967年10月1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原告章正钱与被告李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章正钱于2017年7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涉案标的由714631元变更为5800元,现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正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正钱撤回对被告李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正钱负担。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卢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