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邵蔚与张晓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蔚,张晓蕾,王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848号原告:邵蔚,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梁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蕾,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海波,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蔚与被告张晓蕾、被告王海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蔚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邵蔚负担。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