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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小龙、梁林聪、梁俊培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龙,梁林聪,梁俊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207号被执行人梁小龙,男,汉族,1990年4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某屋,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梁林聪,男,汉族,1989年5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街*号,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梁俊培,男,汉族,1991年7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某村,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梁小龙、梁林聪、梁俊培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粤1623邢初38号邢事判决书判决对被执行人梁小龙、梁林聪、梁俊培分别处以罚金10000元、8000元、3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俊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平县元善营业所账号:6221885983000226889内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