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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文山运达三七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运达三七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3104号原告:文山运达三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开化南路宝业大商汇7组团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印,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仁皇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绍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丹,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文山运达三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三七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仁皇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山三七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月印、被告哈仁皇药业委托代理人安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山三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哈仁皇药业支付三七货款897,6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文山三七公司应哈仁皇药业请求向其供应三七中药材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2016年8月31日经双方确认,哈仁皇药业欠文山三七公司货款897,600元,此款经文山三七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至今未还。被告哈仁皇药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款属实,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哈仁皇药业承认原告文山三七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文山三七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购买三七中药材,并就欠货款原、被告进行对账,对欠款予以确认,可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三七药材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文山运达三七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9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8由被告负担(同前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