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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吴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吴先兰,陶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先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陶庆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吴先兰、陶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先兰、陶庆祥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超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先兰、陶庆祥归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28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先兰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陶庆祥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室房产一套,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先兰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陶庆祥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室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