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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有利、刘富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有利,刘富银,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沈有利。被执行人:刘富银。被执行人:于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有利与被执行人刘富银、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20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