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巴合提与新疆华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合提,新疆华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616号原告:巴合提,男,哈萨克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木垒县村民。被告:新疆华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南路北桥。法定代表人:谢舜笠,该公司经理。原告巴合提与被告新疆华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合提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巴合提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