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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国宾、陈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国宾,陈伊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倪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超、陈凯,申请人单位员工。被告:陈国宾,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伊玲,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国宾、陈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