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国宾、陈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国宾,陈伊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倪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超、陈凯,申请人单位员工。被告:陈国宾,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伊玲,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国宾、陈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