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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81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南岛日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5090686F(1-2)。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8118883J。法定代表人:余飞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皖0881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了31万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