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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煤科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朝辉物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科工物流有限公司,沁阳市朝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669号原告中煤科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樊强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沁阳市朝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煤科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朝辉物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子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