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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雷琼英与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雷荣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琼英,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雷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撤1号原告:雷琼英,女,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旗(系被告雷琼英之女婿),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负责人:张正春,系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莉,系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荣明,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雷琼英诉被告建水县临安镇永善社区第九村民小组、雷荣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雷琼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雷琼英负担。审 判 长 闵   全审 判 员 林   刚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浆(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