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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庆和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和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庆和,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汪清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林检刑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庆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庆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9日至20日间,被告人潘庆和因母亲家缺少烧材,便携带油锯驾驶借来的农用四轮车先后两次进入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9林班24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林木85株,后找人租用车辆拉回家中劈成烧材。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14.5983立方米,原木材积10.61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0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庆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条、拖拉机权属证明、证人卢某1、卢某2、张某、冷某1、冷某2、陈某1、陈某2、刘某的证言、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及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庆和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庆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庆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西德362型油锯一台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