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系宝力检车线司机,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田某(系张某某妻子)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被执行人曹某,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系昌图县线路器材厂工人,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3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案件诉讼费等合计人民币38559.00元,于207年5月15日已将被执行人曹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的工资收入存款账户冻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和其委托代理人田雨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本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江审 判 员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