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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名扬与邓飞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扬,邓飞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042号原告吴名扬,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告邓飞才,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名扬诉被告邓飞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