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名扬与邓飞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扬,邓飞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042号原告吴名扬,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告邓飞才,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名扬诉被告邓飞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