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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海森与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森,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300号原告:黄海森,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村朝阳**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6********。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与漳华路交汇处福海阳关16幢S01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7822Y。法定代表人:严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漳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侨兴路17号怡景花园朝晖阁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98387768R。法定代表人:XX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川,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海森与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黄海森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海森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