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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海旺与北京闪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旺,北京闪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837号原告:李海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闪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恒业一街09022号。法定代表人:谷明亮。原告李海旺与被告北京闪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海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海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