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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邱利宏、何婷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利宏,何婷,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85号原告:邱利宏,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何婷,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原告邱利宏、何婷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邱利宏、何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利宏、何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利宏、何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邱利宏、何婷负担。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