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文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兵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文兵,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寨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祖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吕文兵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车辆,仍然以5000元的价格向覃火新(另案处理)购买一辆东风日产皮卡车。经查,该车系蓝某于当晚在鹿寨县城城南千钧府邸小区大门口边被盗的车辆。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东风日产皮卡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另查明,1、2017年5月22日晚,公安民警在鹿寨县平山镇屯秋村连塘屯将吕文兵抓获。2、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蓝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文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覃火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文兵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兵明知是来历不明,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吕文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先前被关押一天已扣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