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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旭娟诉黄超、黄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924号原告:韩旭娟,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西丰县。被告:黄超,男,28岁,住西丰县。被告:黄浩,男,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娟与被告黄超、黄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旭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一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