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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韦颖梅与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李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颖梅,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李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689号原告韦颖梅,女,汉族,1979年12月0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月路9号。法定代表人:成建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晓飞,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颖梅与被告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李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颖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颖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