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雪祥诈骗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雪祥,男,1984年10月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雪祥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珍、助理检察员董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雪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3月4日,被告人马雪祥驾驶其云L××××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为云L××××挂)运营期间,先后在云南境内的杭瑞等高速公路,向他人购买并使用篡改了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缩短通行路段,偷逃车辆通行费9次,偷逃金额共计19959元。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马雪祥到洱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偷逃车辆通行费的事实,并将偷逃款项全部退缴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雪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关于云L××××2(黄牌)等1650辆大型货车涉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情况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云L××××1号货车高速公路进出口数据材料、云高法发[2008]3号文件、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云政复[2013]75号文件、云政复[2014]28号文件、云政复[2015]16号和46号文件、马雪祥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剑川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挂靠车辆名单、侦查实验笔录、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货车逃费记录详情中相关信息的说明、关于部分车辆车型不符情况说明、关于云L××××1偷逃通行费金额计算情况说明及逃费车辆云L××××1费率具体验算公式、情况说明、证人马某1、林某某和温某的证言、被告人马雪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雪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雪祥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雪祥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雪祥属多次诈骗,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雪祥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案发后被告人马雪祥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雪祥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雪祥退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9959元,应返还被害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雪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退缴到案的赃款人民币19959元,返还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