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异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里佳、曾涛春与被执行人张远龙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里佳,曾光富,张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221号申请人:曾里佳,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理人:陈白桦,女,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号*栋*单元*楼*号,系曾里佳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春,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曾光富,男,汉族,2017年5月29日死亡。被执行人:张远龙,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太平横街**号*栋*楼**号。本院在执行(2016)川0107执5445号曾光富与张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里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独子女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作为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曾光富与张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川0107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判令张远龙偿还曾光富借款本金2.6万元,并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2016年10月10日,本院受理曾光富申请执行一案。2017年5月29日,曾光富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纯德平安医院去世。另查明,《居民户口簿》载明:户主曾光富,住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4号附6号,服务处所为成都量具韧具厂职工医院,职业为医生。《亲属关系证明》载明:兹有武侯区望江路街道新生路社区人员曾光富与曾里佳系父子关系。《独子女证》载明:曾里佳的详细地址为新生路4号,母亲为陈白桦,单位为成都博物馆,父亲为曾光富,单位为成都量具刃具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条第一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受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曾光富已死亡,其子曾里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申请变更为(2016)川0107执544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2016)川0107执544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曾里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