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路春英与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春英,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196号原告:路春英,女,汉族,户籍地山东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潘建波,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030203。法定代表人:郭黎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慧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春英诉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春英于2017年7月21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春英撤回对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春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翠玮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