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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199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龙,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关于王丽萍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4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