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199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龙,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关于王丽萍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4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