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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殷士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殷士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同丰路486号。负责人:庄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殷士贤,男,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昆山公司)与殷士贤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0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殷士贤应归还太平洋保险昆山公司事故赔偿垫付款746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81元。因被执行人殷士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昆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士贤本院调解后,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昆山公司37300元,还剩余37306元未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殷士贤的儿子殷凯代为给付5000元,并称其会慢慢付清,因为本案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目前无力归还。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殷士贤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殷士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已经执行到位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230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殷士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0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