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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瑞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瑞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2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先,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瑞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 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恒靖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