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财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千富,梁新凤,梁海,田莉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财保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号。负责人:刘爱国,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新区风行路*号。法定代表人:桂千虎,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新区风行路*号。法定代表人桂鹏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桂千富,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梁新凤,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梁海,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田莉娟,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千富、梁新凤、梁海、田莉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鄂03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的债权6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债权600万元的冻结予以解除。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