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与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474号原告: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住所地:建始县龙坪乡楂树坪村*组。负责人:陈桂峰。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卫华。原告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与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油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建始县楂树坪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