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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正平与被告李瑞兵、张孝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正平,李瑞兵,张孝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722号原告:岳正平,男,生于1971年5月17日,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李瑞兵,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住南江县大河镇。被告:张孝蓉,女,生于1978年1月14日,住南江县大河镇,系被告李瑞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正平与被告李瑞兵、张孝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正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正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岳正平负担。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张明利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龙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