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昌贵与洛阳市鹏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贵,洛阳市鹏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395号原告:黄昌贵,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洛阳市鹏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74号。法定代表人:庄旭林,经理。本院在审理黄昌贵与洛阳市鹏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昌贵承担。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