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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培科、李丙涛彩票、奖券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科,李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高培科,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嘉和苑小区。被执行人:李丙涛,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嘉祥县大张楼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嘉祥县大张楼镇运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培科与被执行人李丙涛彩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丙涛已经全部履行了(2016)鲁0829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9执1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