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民初3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德昌塑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瑞德昌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068号之一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惠德,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瑞德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德昌塑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张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