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宝仙、郑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宝仙,郑忠华,郑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宝仙,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忠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30日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2780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郑忠华、郑忠良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