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林仙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林仙宝,程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住所地大溪镇方山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黄斌。被执行人林仙宝,男,1961年6月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程伟东,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834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仙宝、程伟东(2017)浙1081执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仙宝、程伟东有坐落在温岭市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仙宝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4××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大溪091350),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程伟东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下坦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大溪017708)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俊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之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