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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占宇、付传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刘富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占宇,男,汉族,2000年6月18日出生,住睢县。法定代理人付传信,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睢县尚屯镇付庄村。系付占宇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传信,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睢县。系付占宇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美玲,又名何玲,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睢县,系付占宇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富毫(豪),男,汉族,2000年1月4日出生,住睢县。法定代理人刘洪恩,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系刘富毫父亲。再审申请人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因与被申请人刘富毫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系回中高一的同班住校学生,2016年1月7日晚上十一时许,再审被申请人不顾校规要私自外出,强迫再审申请人开寝室大楼门锁,致使发生争执,再审被申请人随手就打在床上躺着的再审申请人的脸,再审被申请人又几次回来殴打再审申请人,危急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拿出割纸刀吓唬他,不料出现了误伤结果,这是众目所周知的事实,同时再审申请人已主动向其支付了医疗费3500元,但一、二审没有真正的查清事实确认责任,出现错误判决。一、事实不清。(1)本案发生在学校集体住宿处,再审申请人为维护校规是主持正义的,在几次受到威胁,殴打有证据证明在危急时刻实施自卫,据此校方和法院应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可是法院没有查清事实。(2)睢县人民医院在给再审被申请人伤情治疗中,接诊记录伤口的公分数小,而鉴定伤口加大有证据可查,扩大了伤情,延误了治疗最佳时间。(3)再审被申请人违反校规夜间私自外出,又殴打他人故意寻衅滋事是有严重过错的。(4)在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依法递交了相关证据,可是法院不予采信不妥。二、程序违法。二审审理时法官没有依法通知再审申请人,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抗辩权等诉讼权益。为此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富毫与付占宇发生争执后先打了付占宇,付占宇可用适当方式制止刘富毫,但其却用刀扎刘富毫的臀部,致使其受伤,侵害了刘富毫的身体健康权。因此,付占宇的行为属于明显故意,存在过错。故一、二审认定付占宇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治疗费用增加,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从二审卷宗材料看,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二审庭审,故不存在剥夺其知情、抗辩权等诉讼权益的情况。故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付占宇、付传信、何美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