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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船山区红旗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克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船山区红旗租赁站,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经营者:周素坤,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观音乡石柱沟村。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成街北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义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克彦,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浓洄街道办事处国丰村。本院在执行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与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克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支行账户内存款245440.00元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