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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尚艳因与被上诉人薛子文、原审被告牛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艳,薛子文,牛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子文,曾用名薛怀田,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审被告:牛增华,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尚艳因与被上诉人薛子文、原审被告牛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94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尚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有关法律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尚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上诉人尚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