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明阳与岑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阳,岑链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482号之二原告:马明阳,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玲,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链珍,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马明阳与被告岑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马明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阳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5元,共计5107.50元,由原告马明阳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