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恢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云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张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东濠沟南段53号。负责人蒋瑛。被执行人张云峰,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2015)大邑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云峰所有的位于大邑县**镇**巷*号*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邑国用[2012]第*号),于2017年6月27日在京东拍卖平台大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场拍卖,买受人刘红(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83,751.00元的最高价购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大邑县**镇**巷*号*单元*楼*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邑国用[2012]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红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等由买受人刘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