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月峰与沈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月峰,沈建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286号原告:冯月峰,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沈建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冯月峰与被告沈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冯月峰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