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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莲凤与郭岩、赵子龙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莲凤,郭岩,赵子龙

案由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053号原告王莲凤,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郭岩,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赵子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莲凤诉被告郭岩、赵子龙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莲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莲凤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莲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莲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芦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