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志丹、沈伟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丹,沈伟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丹,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沈伟铨,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刘志丹与沈伟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伟铨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