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2、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2,姚某,王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077号原告:林某,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职员。被告:王某2,男,61岁,退休教师。被告:姚某,女,63岁,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被告:王某1,男,28岁,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2、姚某、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王某2、姚某、王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