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赔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成与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赔初29号原告王成,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渭源县。被告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负责人钟全龙,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红林审 判 员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娜 搜索“”